江苏省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劳社机管〔2003〕4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经省政府批准,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成建制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转制前,按规定已全员或部分人员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自转制基准日起,在职参保人员停止在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停止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成建制转移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转制前,根据省政府《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苏政复[1993]70号)精神,属于未纳入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人员,也应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改变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改变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l、从自收自支改为财政定额补贴(差额拨款)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1)在职参保人员中按规定不再属于参保对象的人员,应办理养老保险停保(转移)手续,并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存人职工档案;

 

(2)在职参保人员中按规定仍属于参保对象的人员,应继续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退休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仍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其他已经办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不再纳入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从财政全额供款(全额拨款)或定额补贴(差额拨款)改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1)原未纳入参保对象的在职人员,按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前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2)改变经费来源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不纳入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三、撤销、分立、合并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涉及撤销、分立、合并的原参保单位,都应办理社会保险注销、变更登记。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前,参保单位按规定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新成立的单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l、撤销

 

(1)在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原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已参保的劳动合同制退休人员,由主管部门安置在下属其他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其退休费仍由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3)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已参保的劳动合同制退休人员按上款办法执行,其他离退休人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3]43号文件的规定,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和管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不再负责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

 

2、分立

 

(1)原参保单位中没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根据主管部门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办理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变更手续。

 

(2)原参保单位中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根据离退休人员与在职参保人员的比例,按同比例划转的原则,进行划转安置。分立后继续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与在职参保人员的比例可以低于分立前的比例。

 

①在职参保人员分流安置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按比例转入的离退休人员应支付的离退休费,一并由接收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支付。

 

②在职参保人员分流安置到机关、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比例划出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本通知中撤销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处理规定执行。

 

3、合并

 

(1)合并前各单位中,已经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变更手续;

 

(2)合并前各单位中原参保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离退休待遇,参照本通知中撤销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处理规定执行。

 

(3)合并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手续,并根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明确的经费来源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参保对象,仍属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不再属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封存养老保险关系,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存人职工档案。

 

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中有关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l、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养老保险问题

 

1995年1月1日以后,机关或各类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含士官),应从报到起薪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尚未参保的,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手续。

 

城镇退役士兵(含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问和待分配期问按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或录(聘)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根据《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苏人险[1993]9号)规定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原则,为有效防范基金风险,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办法之前,对调入、录(聘)用接近法定退休年龄工作人员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取一定的防风险费用。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录(聘)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符合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作人员(经省委、省政府调派、任命的除外),用人单位应按照新进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的长短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万元的防风险费用(职工个人不承担)。其费用并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无论职工由于何种原因离开该单位或不再属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缴纳的防风险费用均不予退付。

 

五、关于长期欠费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

 

1、对经多次催缴且连续超过6个月不能正常结算缴费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将对其养老保险关系进行封存,暂停结算,并发出书面通知。封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封存期间,经办机构不办理该单位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和转入,按规定可不参保人员的证明等手续。

 

在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参保单位可视经济效益情况,向经办机构提出恢复正常缴费的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对申请恢复正常结算缴费单位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工资发放表等有关资料要进行认真稽核。对确有能力履行正常缴费义务的单位,可批准办理恢复结算缴费手续。经批准恢复结算的单位,应一次性补交历年欠费和利息。

 

2、超过封存期,原参保单位未提出恢复正常缴费书面申请的。经办机构将对其作停保处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保单位应将单位所有原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送交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3、养老保险关系被封存期间和停保以后,原参保单位离退休的离退休待遇由原参保单位负责支付。

 

六、关于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

 

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以当地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8年以后以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二分之一作为参保人员补缴费的月缴费基数;如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历年社会平均工资,以历年本人12月份的工资收入作为参保人员补缴费的月缴费基数。

 

七、关于聘用制女干部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原为工人身份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为聘用制干部的女性参保人员,有聘用期的,在聘期内执行女干部的退休条件,如聘用期满后不再续聘或在聘用期内被解聘的人员,凡聘期满10年以上的,按女干部的退休条件执行,聘用期不满10年的,按工人的退休条件执行;

 

无聘用期的,聘用不满10年且年龄未达到50周岁,如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并改套为工人工资标准的,可按工人退休条件执行。超过50周岁的,按干部的退休条件执行。

 

执行工人退休条件的,按工人工资核准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执行干部退休条件的,按干部工资核准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