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指数计算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函〔2007〕218号


龙岩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新计发模块与文件范例有误差如何处理的请示》(龙劳社[2007]63号)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2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的缴费指数应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未缴费的年限不参与计算”。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月数的尾数计算可以参照范例计算,但指数计算仍按省政府闽政[2006]24号文第三条规定办理。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