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4〕5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管理工作,提升评价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68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存在自愿撤销备案、违反职业技能评价工作规定、主体灭失等,按规定移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显示“终止备案”状态。

 

二、工作要求

 

(一)自愿撤销

 

1.评价机构在备案期限内,自愿撤销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的,向备案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撤销备案申请、终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评价工作收尾计划、已发证书的维护及档案管理等后续服务工作安排)。

 

2.备案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价机构提交材料进行评估,提出收尾要求。评价机构按照要求完成收尾工作,上报合规数据,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备案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出具撤销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的通知(见附件)。

 

评价机构备案到期,未按规定申请备案续期的,应完成评价收尾工作,上报合规数据,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收尾工作完成后,备案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移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

 

(二)违反规定

 

1.评价机构存在鲁人社字〔2022〕68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违纪违规行为及违反国家、省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备案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期间,暂停该评价机构考核报名及相关认定工作,对实施中的认定数据进行记录备查,暂缓证书数据审核上网。

 

2.经调查核实,评价机构符合撤销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规定的,备案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书面核查意见,并告知评价机构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评价机构如有异议,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

 

3.违反规定应撤销备案的评价机构,按照要求完成收尾工作,上报合规数据,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收尾工作完成后,由备案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撤销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的通知。

 

(三)主体灭失

 

评价机构主体出现破产关闭、注销等主体灭失情形,自主体灭失之日起,自动撤销备案。评价机构在主体灭失时应告知备案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完成收尾工作,上报合规数据,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坚持分级负责、严格审核、规范操作、相互监督的原则,确保目录管理工作公正、结果真实。

 

(二)评价机构移出目录后, 备案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其移出目录原因、终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收尾工作情况等资料汇总,列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档案。

 

(三)移出目录的评价机构,所颁发不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继续有效,承担已发证书数据的复核、更正、撤销等维护职责,妥善做好参评人员后续服务及评价档案保管等工作,纸质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28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关于撤销XXXX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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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鲁人社字〔2024〕57号.docx


相关业务链接:

  1. 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