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办〔2009〕7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各市反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凡符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条件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认定身份,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提供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务。

 

二、《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凡曾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后,均可按照(冀劳社〔2007〕38号)文件第三条第三项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现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按冀政〔2006〕67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发〔2005〕17号、〔2006〕17号、〔2007〕28号、冀劳社〔2007〕38号及本文规定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在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得自行随意新开口子。各地原所执行的政策规定与上述文件不一致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