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 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各用人单位,有关人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畅通劳动关系工作“最后一公里”,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等级和报名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

 

(一)四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报名条件(满足条件之一即可):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二)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报名条件(满足条件之一即可):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上述相关职业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职业。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人员;二是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三是企业中从事招聘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员工关系、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工时管理、人员培训、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四是在工业园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平台等基层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五是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中从事劳动用工和集体协商指导、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六是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人民调解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具有劳动关系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专业。

 

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专理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及认定时间

 

报名时间自2024年8月1日起,长期进行。认定工作将视报名情况,由具有资质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不定期组织开展。

 

三、认定方式

 

认定采取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两部分,均以机考方式作答。满分为100分,各项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合格。

 

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中,若一项不合格,一年内有一次补考机会,可在组织相关考试的时候报名;若两项都不及格,则需重新报名。

 

四、补贴政策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8号)文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全国联网查询系统www.osta.org.cn上能够查询到),在发证日期12个月以内按照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五、组织实施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对于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和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壮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提升协调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要密切协同配合。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优势和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作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信息库,指导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技能等级培训、技能等级认定。工会组织要引导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入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将劳动法律监督员、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重要力量培养使用,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合理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代表组织要指导企业充实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推动大型企业、龙头企业配备至少1-2名协调员,引导鼓励中小微企业合理配备专兼职协调员,鼓励有关人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是做好宣传推广。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广泛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职责及职业培训、技能水平评价等方面政策,着重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员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合作共赢、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认可度以及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5198112。

 

威海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