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 关于各类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焦劳社〔2004〕228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及灵活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4〕87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将各类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中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按《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焦劳社〔2003〕121号)执行。

 

二、非公有制企业及灵活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时,从参保次月起开始缴费,计算缴费年限。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三、灵活从业人员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原则不再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如本人要求追补缴费的,属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时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属建立社会保险统筹制度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开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有档案工资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档案工资。凡以追补缴费增加缴费年限的,应依法缴纳滞纳金。

 

四、城镇个体商户、灵活从业人员可由中介机构代理,由中介机构到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五、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及灵活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与城镇企业参保职工享受同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


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