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洪府发〔1997〕38号


为保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发〔199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列入市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合同工和1971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管人事、工资、档案关系的人员均属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二、筹集与支付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1、国家机关、全额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以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暂按20%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2、在职人员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机关、单位、个人保险金收缴比例今后随物价、离退休人员增减和待遇的变化等因素作适当调整,具体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3、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的养老保险金及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单位的开户银行视同工资发放优先原则,按月代位扣缴,划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在银行开设的保险基金专户。

 

4、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倒闭,在进行财产清算时,应优先拨付事业单位所欠养老保险金给当地社会保险处。

 

5、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各项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的费用支付标准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委托单位就近的银行统一发放。

 

三、基金来源

 

1、国家机关、全额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列入单位预算;

 

2、差额预算单位,按差额比例,在所得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3、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所得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4、个人缴费由单位每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鼓励建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单位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五、基金管理

 

1、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是南昌市人事局所属全民事业单位,负责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等工作,接受市人事局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上一级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

 

2、基本养老保险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经财政部门批准在银行分别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帐户和支出帐户。收入过渡帐户用于收集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月将资金全部转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支付基本养老险基金时,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银行指出帐户。市财政、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应加强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金,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计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3、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按实际上缴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应编制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4、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收,免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及其它基金。

 

5、按照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对参保人员将核发统一制定的《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参保人员离退休时计算投保年限和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依据。

 

6、工作人员调动时,养老保险金的转移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本实施意见范围内调动的,由接收单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续保手续,其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合并计算。

 

(2)调往本实施意见范围以外的,可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保手续,其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可随同转移。

 

(3)凡调进本实施意见范围以内的,可凭有效转保手续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续保。若原来未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或尚未建立个 人帐户的,应从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个人应缴部分)补缴养老保险基金。 7、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用接受财政、审计、银行部门的监督。同时,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有权集合属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保险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督促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

 

六、原由市劳动部门管理的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工作以及按规定历年征集的保险金(含利息),在本实施意见实行后,一并移交给市人事部门管理(具体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离退休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离退休(退职)人员与原单位的关系不变,未列入统筹的其他项目,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县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办法。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7-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