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舟山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 24名委员,2019 年召开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1、《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若干建议》对退役军人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优惠政策(试行);对职工家庭在市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作适当限制;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2、《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若干建议》调整异地贷款最高额度;修改商业贷款按月冲还贷申请条件。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设4个处,0个管理部,4个分中心。从业人员81人,其中,在编44人,非在编3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9年,新开户单位475家,实缴单位 3782 家,净增单位300家;新开户职工1.73万人,实缴职工 15.36 万人,净增职工0.64万人;缴存额35.60亿元,同比增长 17.07%。2019年末,缴存总额252.7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 16.40%;缴存余额81.4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7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0家,比上年增加0家。

 

(二)提取:2019年,提取额26.42亿元,同比增长7.53%;占当年缴存额的74.21%,比上年减少6.59个百分点。2019年末,提取总额 171.2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2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

 

2019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8万笔13.1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30%、28.90%。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4万笔 8.32亿元,定海区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3万笔 0.96亿元,普陀区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6万笔 1.97 亿元,岱山县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4万笔 1.42亿元,嵊泗县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1 万笔 0.49 亿元。

 

2019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1.36亿元。其中,市中心 6.94亿元,定海区分中心 1.11 亿元,普陀区分中心1.70亿元,岱山县分中心1.00亿元,嵊泗县分中心0.59亿元。

 

2019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98万笔169.03亿元,贷款余额89.9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 6.79%、8.44%、2.0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110.40%,比上年末减少11.54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0家,比上年增加 0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9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回收项目贷款0亿元。2019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亿元。

 

(四)购买国债: 2019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19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末减少0亿元。

 

(五)融资:2019年,融资5.15亿元,归还5.25亿元。 年末,融资总额48.12亿元,融资余额13.46亿元。

 

(六)资金存储: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5.69亿元。其中,活期0.05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75亿元,1年以上定期0.05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4.84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110.40%,比上年末减少11.5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9年,业务收入30784万元,同比增长6.53%。其中,市中心19357万元,定海区分中心2877万元,普陀区分中心4607万元,岱山县分中心2494万元,嵊泗县分中心1449万元;存款利息215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 28603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3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9年,业务支出20325万元,同比减少3.49%。其中,市中心14041万元,定海区分中心1520万元,普陀区分中心2766万元,岱山县分中心1249万元,嵊泗县分中心749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 11583万元,归集手续费 8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70万元,其他8564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9年,增值收益10458万元,同比增长33.43%。其中,市中心5316万元,定海区分中心1357万元,普陀区分中心1841万元,岱山县分中心1245万元,嵊泗县分中心699万元;增值收益率 1.28 %,比上年增加0.1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9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627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30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83万元。

 

2019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2231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04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365万元,定海区分中心上缴271万元,普陀区分中心上缴191万元,岱山县分中心上缴45万元,嵊泗县分中心上缴32万元。

 

2019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2692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095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10190万元,定海区分中心提取1215万元,普陀区分中心提取2961万元,岱山县分中心提取433万元,嵊泗县分中心提取29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9年,管理费用支出2030万元,同比增长0.40%。其中,人员经费1332万元,公用经费257万元,专项经费441 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91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75万元、103万元、238万元;定海区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4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82万元、13万元、52万元;普陀区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7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91万元、56万元、26万元;岱山县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1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195万元、35万元、84万元;嵊泗县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8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15万元、24万元、4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15.76万元,逾期率0.18‰。其中,市中心0.19‰,定海区分中心0‰,普陀区分中心0.130‰,岱山县分中心0‰,嵊泗县分中心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2019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6275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9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2692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6.97%,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251%。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9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逾期率0‰。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0 %提取。2019年,提取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万元,占项目

 

贷款余额的0%,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9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8.62%、4.42%和17.07%。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3.90%,国有企业占9.57%,城镇集体企业占0.08%,外商投资企业占0.5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6.6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7.85%,其他占1.45%。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7.83%,国有企业占15.72%,城镇集体企业占0.02%,外商投资企业占0.9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2.2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98%,其他占0.18%;中、低收入占99.14%,高收入占0.86%。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5.09%,国有企业占9.97%,城镇集体企业占0.19%,外商投资企业占2.7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5.7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05%,其他占0%;中、低收入占99.68%,高收入占0.32%。

 

(二)提取业务:2019年,6.3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26.42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3.4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4.9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5.69%,租赁住房占2.86%,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6.53%(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0.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33%,出境定居占0.49%,其他占5.58%)。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4.64%,高收入占5.36%。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4.1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4.93%,比上年末增加1.0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3969.06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44.15%,90-144(含)平方米占51.57%,144平方米以上占4.28%。购买新房占58.64%(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 0%),购买二手房占40.9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10%,其他占0.31%。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0.01%,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9.68%,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31%。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2.32%,30岁-40岁(含)占 42.73%,40岁-50岁(含)占18.65%,50岁以上占6.30%;首次申请贷款占84.26%,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5.74%;中、低收入占99.66%,高收入占0.34%。

 

2.异地贷款:2019年,发放异地贷款235笔8246万元。 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6632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2449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 2019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笔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0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 1145万元。 2019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018笔137152万元,累计贴息5348万元。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9年末,累计试点项目0个,贷款额度0亿元,建筑面积 0万平方米,可解决 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0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9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8.90%,比上年减少26.3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缴存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200元)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按2018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3322元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

 

提取政策调整情况: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才可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职工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申请条件与职工按月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相同:单方申请提取的,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为月应还贷款本息总额的12倍;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提取的,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各为月应还贷款本息总额的6倍。

 

贷款政策调整情况:调整异地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

 

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1、全面升级浙江政务网和浙里办APP办事体验,将自建APP的所有功能整合到“浙里办”APP,同时增加了3 项贷款申请和1项贷款变更线上办理功能。取消了自建网厅,将单位业务网上办理功能全面转移至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APP,同时上线了单位缴存开户在线办理功能,实现了公积金业务线上办理全覆盖。

 

2、进一步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已与11个部门实现了22项材料的数据共享,一证通办实现率达到100%。继续完善共享数据纠错机制,与市大数据管理局建立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反馈并处理共享数据质量问题、接口出错问题,共享应用整体稳定,数据出错率大幅下降。依托市数据共享平台,共取消了44项证明材料。全省公积金系统内首家成功接入人行金融城域网,客户可在窗口直接授权中心在征信系统中查询征信信息。

 

3、全市增设了13个公积金延伸服务网点,网点总数达到61个,实现了乡镇(街道)全覆盖,群众不出岛可办理的民生事项达到100%。

 

4、进一步提升“最多跑一次”改革惠及范围,通过再造审批流程、深化数据共享、增强部门协作,实现了与市人力社保局的“企业员工招聘一件事”联办、“退休一件事”联办,与市民政局的“身后事”联办等。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贷款一件事”从线下联办升级为线上联办。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2019年中心共投入信息化建设费用160万元。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基础数据标准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标准,对全市住房公积金核心业务进行升级改造,改进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功能。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七)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03月 10日


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