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苏劳社险〔2007〕2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苏府〔2007〕2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称“取得市区原城镇居民户籍满20年”指累计满240个月。

 

因参军、插队、1969年冬至1970年春下放人员,户口从本市市区迁出的,其参军、插队、下放期间,按迁出前户籍性质视为取得本市市区户籍年限。

 

二、《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包括按月发放的下列款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退职人员退职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机关、企事业单位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养、退养人员保养金(生活费)、退养金;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抚恤金;被征地农民保养金;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生活困难补贴费;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配偶生活费等。以上包括由当地或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发放的款项,也包括由用人单位发放的款项。

 

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理手续

 

(一)申报。居民养老补贴的申报期与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一致,为每年的1月10日至3月20日。

 

(二)领表。居民办妥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苏州市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领取并填写《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审核。公安部门(派出所)、社区对申请人领取养老补贴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分别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其中:

 

1.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的业务数据库进行审核确认。

 

2.未经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待遇,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调查取证进行核实。

 

3. 居民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的审核手续,由居民持《申请表》至首次取得市区户籍或20年前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年限审核认定手续,派出所查实后在《申请表》上填写该居民取得市区户籍的累计年限并盖章确认。

 

(四)申请。居民携经公安部门盖章认定的《申请表》、经所在社区确认盖章的下一结算年度《苏州市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表》、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于3月20日前到所在社区正式办理居民养老补贴申报手续,社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报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五)公示。本申报期截止后,社区打印本年度申报人员《苏州市区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公示名单》,将申请人有关情况在本社区集中公示5天,并做好公示记录。

 

(六)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居民,社区打印《苏州市区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花名册》,随带本年度申报人员《申请表》、调查取证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七)发卡。社区应于每年4月16日至20日期间持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至工商银行领取本社区当年度新申报人员居民养老补贴发放存折,并于4月25日前与《居民养老补贴证》一起发放到居民手中。

 

(八)发放。居民养老补贴统一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居民可持居民养老补贴发放存折于每月25日起到工商银行各网点领取居民养老补贴。

 

四、经公示并查实,或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复核,不具备享受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人员,社区于4月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人员删减操作,并将具体情况原由告知居民本人。

 

五、享受居民养老补贴的起始时间:

 

(一)2006年底前已符合享受居民养老补贴年龄和户籍年限条件的人员,于2007年3月20日前办妥2007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和居民养老补贴申报认定手续的,从2007年4月份起享受居民养老补贴,并同时对2007年1-3月期间的居民养老补贴予以补发。

 

(二)2007年1月1日后符合享受居民养老补贴年龄和户籍年限条件的人员,于最近一次申报期内办妥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和居民养老补贴申报认定手续的,从当年4月份起享受居民养老补贴,并同时对其符合条件之次月至当年3月份的居民养老补贴予以补发。

 

(三)符合享受居民养老补贴年龄和户籍年限条件,且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但未及时在最近一次申报期内办理申报认定手续的人员,今后年度申报期内办妥申报认定手续后,只能补发上一结算年度(上年4月至当年3月)的居民养老补贴,以前年度不再追溯。

 

六、社区应对本辖区内的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领取人信息发生变更情况的,社区应及时办理申报、变更等相关手续;丧失领取条件的应及时暂停或停发居民养老补贴:

 

(一)领取人中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市社保中心从中断结算年度首月(4月份)起暂停其居民养老补贴发放。今后年度再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重新办理居民养老补贴申请认定手续。凡因未及时参加或中断参加居民医保,造成居民医保补缴的,补缴期间居民养老补贴不予补发。

 

(二)按月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从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当月起停发。

 

(三)户籍迁出市区范围的,从迁出次月起停发。

 

(四)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

 

(五)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暂停发放。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办理居民养老补贴申请认定手续。

 

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居民养老补贴领取资格认证机制,形成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制度,定期对领取人进行资格复核认证。

 

八、对不符合居民养老补贴领取条件,故意骗取居民养老补贴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时予以追回。

 

九、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居民养老补贴资金财政专户,并按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预拨资金,确保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十、 本实施意见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苏州市区城镇老居民养老补贴申请表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公 安 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 州 市 民 政 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