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苏劳社劳薪〔2006〕15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今年,我省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的调整,经省政府同意,依法授权我厅发布,现将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省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由四类调整为三类,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750元/月

二类:620元/月

三类:520元/月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6.3元/小时

二类:5.2元/小时

三类:4.4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全省各市、县(市、区)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对照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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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