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搞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以下简称5号文)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必备项目,做好帐户记录、对帐、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个人帐户必备项目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必备项目》(见附件1)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必备项目解释》(见附件2)的内容和标准,为每个参保

 

人员的个人帐户建立基本情况类、缴费情况类和欠费情况类等必备项目。目前必备项目尚不完备的地区,要抓紧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加以完善,补充相关数据和内容。省级经办机构要于2002年10月底前在全省(区、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项目、内容和标准。在完善必备项目的基础上,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它项目。各级经办机构都要按照部里下发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一业务部分(LB101-2000)(劳社信息函[2000]19号)的标准统一记录个人帐户,严格审核有关数据,保证信息记录准确完整,并做到及时记帐。经办机构在单位和个人缴费到帐或收到税务部门提供的到帐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帐户记录,为参保人员随时查询缴费记录提供方便。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帐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个人帐户对帐制度。为提高对帐效果,经办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以下形式对帐:一是定期发放对帐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是通过填写养老保险手册告知参保人员;三是通过报纸公告或将个人帐户打印成表格由企业向职工公示;四是参保人员通过电话、网络、计算机触摸屏查询;五是职工调动或下岗职工出中心时对帐户进行清理核对。其中第一种形式是对帐的主要形式,其余四种作为辅助形式,应与第一种形式结合使用。对帐的内容必须包括单位和个人欠费信息,以督促及时补缴欠费。单位和个人接到对帐通知后,经核对无误的要签章确认;发现记帐有错误的,要在60日内到经办机构核对,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查对、更正。凡企业或个人在60日内没有进行反馈的,视同已经对帐无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三、做好个人帐户转移衔接工作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时,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和基金的转移手续。要统一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1997]116号文件中表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表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详细填写,不得疏漏有关内容,同时要附参保人员历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记帐利率、记帐额等情况。

 

四、加强对下岗职工和中断缴费人员个人帐户的管理

 

各级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当地再就业服务部门联系,建立互通信息、联动操作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下岗职工进出中心人员变动情况,在参保职工数据库或个人帐户其他项目中为下岗职工专门建立参保状态标识,及时准确记录和统计下岗职工参保缴费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情况。

 

要对目前中断、终止缴费和转出转入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清

 

理,及时掌握中断和终止缴费人员的人数和构成,对中断缴费人员的参保状态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并针对不同情况明确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程序与办法。

 

参保人员在统计时点连续欠费12个月以上或因失业停止缴费的统计为中断缴费,并按以下情况分类、建立标识:①长期(12个月以上)欠费人员;②失业人员中断缴费(其中: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失业中断缴费);③农民工中断缴费;④其他情况。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出时转出地应将其统计为转出人员,转入地将其统计为转入人员;对于跨统筹地区转出的中断缴费人员,转出地除按转出人员统计外,还应建立中断缴费标识,并将相关信息告知转入地,转入地应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继续中断缴费的按规定列入相应统计范围。

 

参保人员因出国出境定居、退保、退休、死亡等在本统筹范围停止缴费的情况,统计为终止缴费,按以下情况分类、建立标识:①出国(境)定居;②农民工退保;③新退休;④在职死亡;⑤其他。

 

五、考核工作实绩,严格督促检查

 

从今年开始,我们将把个人帐户管理情况纳入确定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考核指标。各省级经办机构要对本地区目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项目、内容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要按照5号文的要求,抓紧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的移交和管理工作。同时,要按照建帐率和管理水平对本地区建帐情况进行分类,把县级经办机构个人帐户规范管理作为工作重点,摸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组织力量进行督查,并于2002年11月底以前对本地区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办法另行通知)。为督促和落实好这项工作,我们将对各地区全面清查和规范管理个人帐户的情况进行抽查,有关情况将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0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