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计息标准的通知(2008年)

新劳社函字〔2008〕1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近几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作了多次调整,财政部对国债发行利率也多次调整。为了统一政策,规范管理、保护参保农民利益,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1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并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基金积累期仍实行分段计息。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发布:2008-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