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2008年)
人社部发〔2008〕9号
天津市、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新疆自治区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同意,天津市、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新疆自治区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从3%提高到4%,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请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提高做实个人账户比例的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八年四月八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08-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