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建设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本科高校,驻省中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黑人社发〔2023〕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优化建设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部署,围绕“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及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布局,自2024年起,在原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简称“原梯队”)基础上,整合资源、集聚优势、协同发展,优化建设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简称“省领军人才梯队”),注重跨地区、跨单位、跨层级联合培育,打造学科布局合理、科研能力突出、结构层次递进、示范效应明显的省级人才梯队,为龙江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提供坚实专业技术人才支撑。

 

二、工作安排

 

(一)申报范围。全省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驻省中直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设立省领军人才梯队。对分布范围广泛的学科专业,优先考虑支持跨地区、跨单位、跨层级联合组建;对分布范围相对集中的学科专业,可由申报单位单独组建。

 

(二)申报形式。省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实行全省总量控制,一是原梯队参照新建标准以评审替代考核的方式择优过渡,各地各部门(单位)可对原梯队研究方向及成员调整优化(简称“比照新建”)后申报;二是各地各部门(单位)也可结合实际申请设立新的省领军人才梯队(简称“完全新建”),并按程序申报。各地各部门(单位)统筹“比照新建”和“完全新建”两种类型梯队择优推荐,省人社厅将根据申报学科专业、人员情况和实际需要统筹确定全省梯队总量。

 

普通高校及具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单位的梯队名称一般应参照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中的二级学科确定,其他企事业单位可参照《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或国家有关部委编制的相关行业学术目录中的二级学科确定,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急需空白学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申报条件。申请设立省领军人才梯队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术(技术)、平台和人员等条件,其中梯队成员除须满足基本条件外,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还应满足相应的年龄、职称、业绩成果、研发与组织管理能力等条件;鼓励吸收培养优秀青年人才作为第三梯队成员,原则上应吸收一定比例非本单位人员作为梯队成员。

 

同时,考虑政策有序衔接,目前仍在职在岗的原梯队成员本次申报“比照新建”梯队时年龄可适当放宽,推荐作为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第一和第二后备带头人年龄一般分别不超过55和50周岁,第三梯队成员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其中,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获得同行公认、在本领域处于领军位次、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无合适接替人选的,年龄可进一步放宽,须从严掌握。计算年龄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后仍在职在岗),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且不符合延聘条件的,一般不应作为推荐人选。

 

(四)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8月25日前)。有申报意愿的单位及个人,可整合吸纳同领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自主组建梯队,涉及跨地区、跨单位、跨层级组建的,一般以梯队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所在单位为依托进行申报;其中,吸纳省外符合条件专业技术人才作为梯队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的,须与依托单位近3年有合作项目(目前仍在合作期),且未来5年内有可预期业绩成果和人才培养示范带动效应。

 

各地各部门(单位)推荐省领军人才梯队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原梯队数量的120%;市(地)、部门(单位)无原梯队的,如有特别突出或急需紧缺的学科专业,原则上可申报设立1—2个梯队。经专家评估、集体研究后,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汇总表(自主申报)》(附件1),将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公章)报省人社厅。

 

2.学科遴选(9月10日前)。省人社厅集中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梯队学科进行梳理和预审评估,对研究内容、方向相同或相近的梯队提出整合意见,并视情况进行研讨论证或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形成《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申报学科专业参考目录》,作为各地各部门(单位)正式申报设立梯队依据。未参与自主申报或在参考目录外的学科专业,原则上不纳入本次新建范围。

 

3.正式申报(9月30日前)。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申报学科专业参考目录》,在对拟推荐梯队成员和研究方向进一步调整优化的基础上,对申报条件、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梯队成员涉及跨地区、跨单位、跨层级的,由成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向申请设立梯队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同时,需现场提交以下材料(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推荐函。以市(地)/中省直部门(单位)/省属本科高校为主管部门,出具《关于申请设立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的推荐函》(附件2),包括本地本部门(单位)梯队遴选工作开展情况、梯队简介、人员构成、推荐理由等。

 

(2)申报表。主管部门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汇总表(正式申报)》(附件1),申报单位组织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人员/业绩情况表》(附件3-1/3-2,梯队填报)和《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情况表》(附件3-3/3-4,个人填报),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签字,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公章(一式3份),电子版、纸质版一并报送。

 

(3)佐证材料。梯队及成员须提供与申报表信息完全一致的佐证材料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佐证材料顺序依次为封面、材料目录、附件3(1-4)、业绩成果等复印件(1份),按顺序胶装成册(不再退还)。其中,涉密材料进行脱密处理后由单位、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

 

业绩成果应为近5年(2019年1月1日以来)取得且与工作岗位、研究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对不可重复获得的荣誉、奖励及人才称号,可不受获得时间限制;同一业绩成果(内容相同或相近)获得不同层级项目、奖励、资助的,按最高层级标准填报,不重复填写;未经授权或批准冠以“中国”“全国”“××部(委、局)”“黑龙江省”或“全省”等非官方机构设立的项目、课题,开展的评比、比赛奖项,以及会议交流经验(含出具的证明)等形式成果,原则上不予采认;论文、论著及教材类原件审核由主管单位把关,现场审核时只需提供相关封面和目录等复印页,其中涉及SCI、SSCI、EI、ISTP、CSSCI等检索的论文需提供相关检索证明材料;省外专业技术人才作为梯队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需提供与梯队依托单位项目合作事项及可预期成果和示范效应的佐证材料。

 

4.评审认定(10月31日前)。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各部门(单位)申报情况,组织同行专家对拟申请设立的省领军人才梯队进行集中评审,择优遴选新建梯队,对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入选省领军人才梯队。

 

三、有关要求

 

省领军人才梯队是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旗帜和标杆,对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质量做好梯队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一)注重择优推荐。切实吸引集聚本地本部门优势学科、优秀人才组建梯队,主动加强省内同学科、同领域间的交流合作,形成人才发展合力和示范带动效应,注重遴选推荐精品学科、精英团队,避免简单地搞平衡、重数量、轻质量,杜绝将领军人才梯队“部门化”“单位化”“属地化”。

 

(二)确保工作质量。指导申报人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对人选条件和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对未按规定程序推荐的,取消单位申报推荐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影响评审结果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存在涉法涉案记录、被列入诚信执行人名单或欠缴税款、个人创办企业偷税漏税等情形的,将取消相关人员申报资格。

 

(三)强化作用发挥。赋予梯队带头人选人用人自主权,落实梯队资助经费使用自主支配权,组织梯队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服务活动,充分激发梯队创新创造活力。带头人及后备带头人要指导梯队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坚持服务发展大局与推动本领域人才培养相结合,鼓励引导梯队成员开展科研攻关、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将引领带动梯队人才成长、保持梯队领先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四)营造良好氛围。切实将政策宣传解读到位,调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青年后备人才积极参与省领军人才梯队建设,促进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深度融合。要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与省人社厅沟通。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 系 人:张亚民 刘 磊

电 话:0451-87130135、87130170

邮 箱:hljrstzjc@126.com。

地 点: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

 

附件:

1.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申报汇总表

2.关于申请设立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的推荐函(模板)

3-1.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人员情况表

3-2.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业绩情况表

3-3.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情况表

3-4.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情况表

 

(附件电子版请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通知公告”栏或“黑龙江人社”微信公众号下载)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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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