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省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浙劳社老〔2009〕1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的基本生活,使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浙劳人险〔1984〕218号、〔19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3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