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绍市医保〔2024〕26号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单设住院大病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70%;起付标准为18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9000元,大病保险基金报销80%,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三、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2025年1月起,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承担40%(每人每年40元),基金或财政承担60%(每人每年60元)。

 

四、2024年因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支出增加部分,视当年基金结余状况,适时启动累计结余动用机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大病保险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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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