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关于做好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厦医保〔2024〕7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防范药品耗材非法倒卖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整治医疗机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通知》(闽医保〔2024〕2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药品追溯码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2024〕41号)及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追溯码采集试点工作,请尚未接入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于7月31日前完成系统对接,实现追溯码数据采集上传。

 

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已纳入医保服务协议及考核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药品耗材追溯码采集工作,及时上传,实现费用类型、药耗类型、机构类型和采集链条全覆盖。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确保正常医疗秩序的基础上,优化发药流程、提升药事服务效率,加大相关人员和设备等资源投入,着力做好宣传、沟通解释及引导工作,积极稳妥、协同推进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


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