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 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

郑劳社养老〔2004〕4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04〕20号)精神,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的参保范围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聘)用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关系。

 

(二)农民工转移到我市就业后,应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执行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与同类型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农民工的参保办法

 

(一)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携带有关手续,到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招(聘)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或新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由其用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携带批准成立的相关文件、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应携带《外地驻郑办事机构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手续:

 

1、在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手续。

 

2、在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到所属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手续。

 

3、在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到所属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手续。

 

三、农民工的参保时间

 

(一)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从订立劳动合同当月起,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尚未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农民工完善劳动用工手续,并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月起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

 

四、做好缴费申报工作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的有关规定,于每年2月底前,如实申报本单位全部应参保人数和上年度缴费个人实际工资总额,并按照单位代码、单位名称、个人社会保障号、缴费人姓名、个人工资总额、家庭通信地址(具体到县[市]、区、街道[路]、院[楼]号、单元及门牌号)、邮政编码、缴费人签章等内容和要求,填写《郑州市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和基本信息申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

 

(二)用人单位在申报花名册前,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公示(部分参保缴费人数较多的企业可分车间、班组予以公示),填写《关于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工作的公示报告》(以下简称《公示报告》),公示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经法人代表、工会主席、劳资处长、职工代表签章后,加盖单位法人印章,随《花名册》一并申报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本人申报的实际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缴费基数进行征缴;用人单位申报的农民工本人实际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缴费基数进行征缴;用人单位申报的农民工本人实际工资总额在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申报的工资总额确定为缴费基数进行征缴。

 

(四)用人单位不按期或不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为缴费基数进行征缴。缴费基数一经确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年度的缴费基数申请修改和变更。

 

(五)农民工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核定,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花名册》和《公示报告》要认真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打印核对表后,交用人单位进行核对、签署意见,并在相应修改处加盖单位印章后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修改确定。

 

(七)缴费农民工家庭通信地址因迁移等原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确保参保缴费农民工计算机数据信息资料准确。

 

(八)用人单位应从每年(7月1日)新统筹方案调整后的次月开始,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确定后的《职工工资花名册》。

 

五、关于农民工的缴费比例

 

(一)国有企业(含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用的农民工,按照政府规定的当地国有企业和职工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随今后国有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招(聘)用的农民工,按照政府规定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随今后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

 

(三)缴费单位和缴费农民工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缴费单位在缴费农民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做好帐户管理和对帐工作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记录参保人员缴费基本情况、记帐利率、帐户储存金额和计发养老待遇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参保缴费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出发,及时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如实申报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和实际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工会组织和缴费个人要依法对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情况实施监督,督促本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农民工参保缴费的有关资料,依法为每个参保缴费的农民工从参保缴费当月起建立个人参保缴费基本信息,完善缴费台帐,按照缴费工资11%的记帐比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时记帐计息,并负责对其缴费台帐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管理和帐户对帐单的发放工作。

 

(三)农民工参保缴费期间,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范围内进行工作流动时,原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填报《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一式四份),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次月起,新的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农民工参保缴费后,如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和回乡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及时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填报《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一式三份),并从办理停保手续的次月起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农民工中断缴费义务后,若本人愿意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若本人提出申请不愿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停保后,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范围内重新实现转移就业的,从重新实现转移就业当月起,新的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及时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填报《职工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同一缴费年度内重新实现转移就业的,同一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不变;跨缴费年度实现转移就业的,跨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由新的用人单位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实现转移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本人劳动关系一并办理转移。

 

1、农民工由郑州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向市内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转移,或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向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转移,或在区、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之间转移的,按照我市现行的政策规定,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具体办法是:原用人单位及时与农民工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停保手续,中断缴费义务后,次月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填报《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五份)。

 

2、农民工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地、县实现就业流动的,按照豫劳险〔1998〕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需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基金转移额为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其中,调转缴费年度内个人帐户储存额,调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末一并计息。具体办法是:原用人单位及时与农民工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停保手续,中断缴费义务后,次月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填报《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单》(一式五份)。

 

3、农民工跨省实现就业流动的,按照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需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基金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具体办法同省内转移。

 

4、办理缴费农民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手续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转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实际缴费情况(有欠缴行为的要注明欠缴的具体年月)、个人帐户转移单(包括帐户结存总额、单位划转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实转金额);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出示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手续和资料,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停保后,未实现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停保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可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15年)及其以上者,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完善内部手续后,可以延长缴费时间,延缓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八、加强领导,严格执法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最大的支持、配合与协作,发挥好各自的工作优势,共同维护好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合法权益。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台帐和个人帐户,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农民工参保缴费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稽查稽核工作,定期核查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防止漏报、瞒报职工人数和少报工资基数的现象。

 

对缴费单位有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要把农民工的参保缴费工作作为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制度,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最基层做起,搞好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基础管理工作,把农民工参保缴费工作落到实处,维护好农民工转移就业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