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

苏劳社险〔2003〕15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39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原则上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到8%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8%。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8%以后,个人帐户的记帐额度仍为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11%。

 

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后,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政府苏政发[2001]67号文确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不得擅自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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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 [2003-03-11]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