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5年)

锡劳社险〔2005〕35号、锡财社〔2005〕38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39号令)和《关于清理和纠正在扩面征缴和招商引资中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各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为8%。自由职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暂维持原标准不变。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高于20%的,统一为20%;部分地区私营企业以及农村各类扩面企业现行缴费比例低于20%的,暂按原标准执行,并从2007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统一比例20%。

 

三、为保持企业转改制政策的一致性,市本级统筹区按照锡政发[2001]170号文规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企业,其离岗退养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续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标准不变。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