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6〕10号、苏财社〔2006〕62号


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有关规定,现就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调整(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0957元,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月缴费基数为1746元)。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月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用5年左右的时间过渡到位。其中第一年月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048元),以后每年逐步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局会财政局研究确定。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精神,落实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的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补贴政策。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