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郑政文〔2005〕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保障功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缴的通知》(豫劳社基金〔2005〕2号)要求,现将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和范围

 

(一)基本原则。实行市级统筹是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其基本原则是: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并建立全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市级统筹管理体制。

 

(二)实施范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应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单位不纳入市级统筹。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三)实行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缴。实行市级统筹后,我市现行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缴,分帐管理的经办体制。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具体的统一征缴、分帐管理运作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缴、分帐管理后,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仍按现行管理渠道和规定标准支付。各险种缴费费率的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向用人单位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缴的社会保险欠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记帐顺序依次分别划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

 

(六)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自2005年7月1日起全市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8%(其中,用人单位按20%缴费,职工个人按8%缴费);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按28%比例缴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

 

(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自今年起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时间统一为每年的7月1日,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依据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并逐步实现全市缴费工资基数的统一;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初要编制年度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实行市级统筹后,建立市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前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属市级统筹基金。各县(市)、区在实行市级统筹前结存的养老保险基金暂存县(市)、区财政基金专户。

 

(十)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每月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在规定时间内划转进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转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依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计划足额将所需基金拨付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并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在当月15日前下拨到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上进行社会化发放。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上应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

 

五、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十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按市本级统筹项目所列,各县(市)未纳入统筹的项目,统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

 

(十二)严格规范业务制度。基金管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执行,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各县(市)、区参保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核定退休资格,再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含退职)的,以及破产企业提前退休和享受特殊贡献提高退休待遇的,仍按相关规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十三)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程序,规范业务操作办法。具体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十四)加快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步伐,逐步建立起市、县(市、区)统一的社会保险网络和数据中心,不断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六、市级统筹工作的管理

 

(十五)市级统筹工作实行政事分离,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业务和管理基金,市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十六)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更名为“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隶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名称为“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市、区)分局”,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派出机构,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其实行垂直管理,具体由市编委另行明确。

 

七、建立奖惩机制

 

(十七)进一步强化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政府的社会保险责任,继续实行县(市)、区政府社会保险目标管理。未完成市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造成缺口的,先由县(市)、区财政解决缺口部分的50%,不足部分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从原结存基金中调剂;结存基金全部用完后仍不足以弥补缺口的,由县(市)、区财政兜底。

 

完成目标后仍有缺口的,经报请市政府同意从原结存基金中解决,结存基金全部用完后仍不足以弥补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统一调剂解决。

 

(十八)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奖励机制。完成省、市下达征缴目标后,按超额部分的3―6%进行奖励;查处虚报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追回的冒领部分的5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作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年的专项业务经费。

 

八、有关要求

 

(十九)实行市级统筹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仍要纳入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继续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持现行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制,保持现有人员管理和经费保障办法。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督促和指导。

 

(二十)实行市级统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社会稳定,关系到市与各县(市)、区之间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配合,确保我市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十一)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协商制定,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二十二)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