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印发《原行业统筹单位和部分部、省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改由省地方税务局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03〕42号、苏劳社〔2003〕47号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各有关部、省属企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00]5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原行业统筹单位和部分部、省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与省地税局应抓紧做好资料交接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于2003年7月31日前向省地税直属征收局提供以下资料:(1)国家、省有关省直管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文件原件或复印件;(2)省直管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及相应的计算机交换文件;(3)省直管企业2003年1-7月缴费情况汇总表(附表2-1)及相应的计算机交换文件;(4)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情况明细表(附表2-2)及相应的计算机交换文件等。

 

附件:原行业统筹单位和部分部、省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改由省地方税务局征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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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业统筹单位和部分部、省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改由省地方税务局征收实施办法

 

为做好原行业统筹单位及部分部、省属企业(以下简称省直管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00]5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4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移交范围及时间

 

省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省直管企业,自2003年8月1日起,其基本养老保险费改由省地税部门征收,此前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一并移交省地税部门收缴。

 

二、实行地税征收后的征缴程序

 

(一)核定职工缴费基数。省直管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本单位上年度的工资总额,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于当年6月底前据此申报本单位每个职工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二)编制征缴计划。省直管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截止上月末的人员增减及其他变动情况资料,省劳动保障部门据此核定并汇总生成每个省直管企业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明细表(附表3,以下简称征缴计划)及计算机交换文件,于当月18日前提供给省地税部门。

 

(三)征缴实施。省直管企业应于当月25日前将当期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省地税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帐户上,省地税部门于当月27日前按省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从该帐户上足额扣款,并及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江苏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现金)专用收据”一式三联)交、寄缴款单位。逾期未缴请的,省地税部门可视同税款向其开户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直接从企业帐户中划转。

 

省地税部门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省财政部门设立的“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收到省直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次日,将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的附联送省财政、地税部门,并负责与省地税部门核对无误后编制当月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情况汇总表(附表4-1)和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缴纳明细表(附表4-2)(附表4-1,4-2以下简称实收汇总,实收汇总代银行收帐通知单),于次月2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

 

(四)征缴结果反馈。省地税部门在与省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核对无误后,于次月5日前向省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结果明细表(附表5-1)和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明细表(附表5-2)(附表5-1,5-2以下简称征缴结果)及交换文件。

 

三、实行地税征收后的帐务处理

 

(一)扣款规则

 

省地税部门按征缴计划对缴费企业足额扣款,对欠缴企业,省地税部门扣款顺序如下:

 

1.按时间优先原则偿还历年欠费;

 

2.补征缴金额;

 

3.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

 

4.滞纳金和罚款。

 

(二)职工个人帐户缴费记录的形成。省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扣款规则和省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提供的实收汇总及到帐时间对省地税部门的征缴结果加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为职工个人帐户生成新的缴费记录,并将征缴结果中的核误数据及时返回省地税部门。

 

(三)数据交换规则。省财政、劳动保障、地税部门应根据业务经办机构要求明确相互之间的计算机数据接口格式和交换规则,以确保实现各项数据的及时有序交换。

 

(四)对帐制度。省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以及省财政专户经办银行之间要建立正常的对帐制度,按月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所有结算表格数据均以元为单位,精确至角、分。

 

四、征缴工作的部门分工及相关职责

 

在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过程中,省财政、劳动保障、地税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减少不必要的周转环节,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省劳动保障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1.核定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确定每月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及时传递给省地税部门。

 

3.负责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明细核算工作,管理省直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4.对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情况实施稽核,对少缴、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省直管企业进行查处。

 

(二)省地税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1.根据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征缴计划征收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及时将征缴情况反馈给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2.追缴省直管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依法对欠费企业加收滞纳金和实施罚款;

 

3.确保向省直管企业征收时开具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的征缴金额与省财政专户的收款金额一致;

 

4.省地税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移交后的第一年每季征缴率在92%以上,力争95%,做到应收尽收。

 

(三)省财政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牵头制定对省地税、劳动保障部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办法;

 

2.负责“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

 

3.根据省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的月度用款计划,于每月10日将当月的支出款项划入省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原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部省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4.根据需要对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征收业务经费的使用

 

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经费由省财政预算按实际征缴入库收入的6‰安排,其中3.5‰安排给省地税部门、1.5‰安排给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厅实行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另外的1‰作为对省直管企业单位缴费情况的考核。业务经费应按有关规定使用。

 

省财政部门应严格监督各部门征收业务经费的使用情况,保证资金的落实和专款专用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考核办法,对未完成征缴任务的,相应扣减其征收业务费。

 

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地税部门制定考核省直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具体办法,并据此对企业进行考核奖励。

 

(二)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在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申报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省直管企业,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省地税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滞纳金和罚款由省地税部门开具征收票据时一并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凭证的使用

 

省地税部门征缴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等款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取现金的应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现金)专用收据”。

 

(四)监督检查

 

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接受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地税部门的监督。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