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吉劳社养字〔2002〕3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和《关于吉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和范围

 

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原则

 

以2001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我省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老干部、老工人、军队转业干部等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根据《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原工商业者养老金水平。

 

三、具体调整标准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0元;

 

2、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其参加工作或退休时间调整后,再根据转业时职务,月基本养老金师职达不到850元、团职达不到750元、营以下达不到650元的,可增加到上述标准,但本次调整合计最高增加额不超过70元;

 

3、原工商业者每月增加70元;

 

4、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8元;

 

5、不属于上述人员,按退休时间划分:

 

①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2元;

 

②1985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4元;

 

③1996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8元;

 

6、基本养老金普调后月标准仍低于300元的,可提高到300元,但本次调整合计最高增加额不超过40元。

 

7、退职人员每月增加12元。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承担。省里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源渠道解决。

 

五、审批和发放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公司审核,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发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按原渠道负责发放。

 

六、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统战、人事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尽快将本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将所属县(市、区)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按《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进行综合汇总,并于11月15日前将汇总表和落实情况文字说明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社会保险公司。

 

附:

1、《2002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