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参加省本级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关合同制退休人员和按属地参保的军队(武警)单位非军(警)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4〕9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2003年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黔人通〔2003〕142号)精神,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对参加省本级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退休人员以及按属地参保的军队(武警)单位非军(警)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1、2003年9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2、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规定比例享受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其他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2、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15元。

 

三、参加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经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由负责其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

 

四、本通知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