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劳社养字〔2002〕15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的要求,我们提出了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并已经省政府同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复函(劳社厅函[2002]92号)批准。为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范围

 

从2001年7月1日起,给全省企业2000年12月底前退休的人员(含参加省级统筹的事业单位和非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

 

1.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0元;

 

2.195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1985年6月30日(工资改革)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5元;

 

3.195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在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5元;

 

4.1985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5元;

 

5.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

 

6.退职人员不分退职时间,一律每月增加15元。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省里原则上按2000年度养老保险统计报表退休人数和既定标准,对省级统筹部分和市县集体企业统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其余部分由各地自筹资金解决,并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凡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的社会发放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按原渠道负责发放。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基础上,将本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尽快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