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劳社养字〔2002〕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10月1日起,为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含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下同)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属于企业的(含原单位已改行企业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参照国家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见附表(一);属于原单位暂未改行企业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见附表(二);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等规定,这次给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总额,纳入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和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纳入时间从增加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计算。

 

四、确保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凡符合条件的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所需资金按规定标准拨至原发放单位,按原渠道发放。

 

这次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抓紧落实,尽快将按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离休人员手中。

 

附: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1号)

2.2001年10月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表(一)、(二)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