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调整去世离休人员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2010年)

陕组通字〔2010〕71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市和杨凌示范区人社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去世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离休人员去世后,其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6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500元。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100元。

 

二、调整后的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