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在城市和建制镇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3〕34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3〕2号)关于将城市和建制镇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乡镇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规定,现将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及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从2003年1月起,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省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参保之月起建立职工个人账户。

 

乡镇企业参保前职工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待遇仍按企业原办法执行。

 

二、乡镇企业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前已经退休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仍按原乡镇企业办法执行,不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三、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到乡镇企业就业或从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乡镇企业工作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原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乡镇企业参加统筹前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如在原单位曾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可参照冀劳社〔2003〕26号文件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特殊工种退休。

 

四、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职工,在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将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移到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按现行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补缴自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费统筹差额,补缴后,实际缴费年限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起计算。本人自愿不补缴的,其原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处理。

 

五、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原省劳动厅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中,首次参保时的人员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允许其延迟退休的年限,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迟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乡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省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统筹项目执行省统一的统筹项目标准,并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六、乡镇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可参照原省劳动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劳人险〔1990〕69号)规定,经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延长退休年龄,其延期退休的时间内,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七、乡镇企业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后,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厅。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