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24〕36号)、巴州住建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巴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4条措施>的通知》(巴建发〔2024〕84号),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因城施策,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具体措施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对引进人才、多子女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20%,即由80万提高至96万元。

 

三、在职工最高贷款限额内,优化贷款额度和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关系:一是对于双缴存职工及引进人才,贷款额度不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不受账户余额限制;二是对于单缴存职工,贷款额度由不得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提高至25倍;三是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不得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提高至25倍。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五、放宽公积金贷款审核征信条件,征信审核由五年内放宽为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两年内;单次逾期金额少于100元且逾期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可视为正常。因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公务卡逾期,在结清欠款情况下,不计算在“连三累六”范围内;上学期间申请的助学贷款逾期,该笔助学贷款为结清状态的,不计算在“连三累六”范围内。

 

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公积金贴息贷款和组合贷款业务。

 

七、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购房时提取互用,可全额提取公积金支付房款。

 

八、加大对职工提取支付房租力度:一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无住房,租房提取额度由1.5万元/年提高至1.8万元/年;二是引进人才和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租房提取额度由1.8万元/年提高至2万元/年;三是缴存职工首次购买商品房或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将2023年5月5日以后的租房提取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

 

九、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累计申请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已结清,在巴州县市(开发区)购买商品住房,在购房地所在县市(开发区)无自住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

 

十、对拥有我州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节能改造项目房屋所有权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父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自住住房的改造,包括水、电、气、暖改造及门

 

窗更换的费用。其中,水电气暖改造提取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门窗更换提取金额不超过2万元(含)。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6日


来源:新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