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二〇〇四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劳发〔2004〕13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规定精神,经劳动部、财政部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养老保险基金现支付的月基本养老金的400元以下的(含400元),每人每月增加4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400元至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不足440元的,补足到44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5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后不足535元的,补足到535元。

 

二、195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执行第一条规定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三、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在执行第一条规定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2003年12月31日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支付。

 

六、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社会保障局组织落实。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