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职工流动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3〕44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解决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流动转移时有关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根据劳动保障部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参保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流动人员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以及在机关社保跨统筹地区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1999]22号)文件执行。基金转移标准为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加上自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缴费额本息。

 

二、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凡于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建立的有关规定,补建自1996年1月起的个人账户。其中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账户,以转移当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1998年1月1日起的个人账户,以其相应年度实际转入额建立。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