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3〕315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管理,防止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现象发生,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根据劳动保障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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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管理,防止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036号)及其实施细则、《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中第1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领取资格进行核查。对高龄、重病和长期生病的离退休人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其作为核查的重点对象。领取资格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核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三条 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方法

 

(一)离退休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能证明当事人生存状况的有效证明。其中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应提供一次生存状况的有效证明。

 

(二)出国或定居外国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提供由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台湾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方为有效。

 

(三)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离退休人员,各街道(乡镇)、社区退管服务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随时掌握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并每月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退休人员生存情况。

 

(四)有条件的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建立离退休人员指纹识别鉴定系统,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向离退休人员采集指纹模以判断其生存状况。

 

(五)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的变化情况。

 

(六)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发放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发放监督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和处理,对举报人要予以保密。

 

(七)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某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必须由离退休人员本人亲自领取,以了解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

 

(八)其它有效的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方法。

 

第四条 对因病长期住院或卧床在家、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亲属或委托人凭着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离退休人员本人的身份证、离退休证及亲属或委托人的身份办代办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

 

第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基本养老金领取人丧失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基本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其待遇的支付,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处以该款项5-1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冒领的基本养老金拒不退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条 离退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其生存状况有效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对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其仍具有领取资格的,应恢复并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基本养老金。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