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4年调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

浙劳社老〔2005〕1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1994年底前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对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浙劳社老[2004]218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二款“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调整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浙劳社老[2004]218号文件规定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增发养老金。其中,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增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再受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封顶限制。

 

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的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严禁擅开政策口子。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应及时与省劳动保障厅联系。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