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4年)

陕劳社发〔2004〕5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退休老工人,下同)参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正常调档时给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增加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参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4年正常调档时给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标准,从2003年10月1日起进行调整。

 

二、今后,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正常调档时增加离休人员离休金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工作,列入正常业务由省社会保障局同步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再另外行文。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调整的具体标准: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7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增加6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增加5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40元,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增加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二、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比照办法,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参照办法,仍按照陕劳社发[2001]349号文件第三条(一)、(二)款规定执行。

 

三、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按规定计发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四、调整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支付。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