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4〕39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4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适用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按本通知规定调整上述人员待遇的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增加后,每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900元的,补足到90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不符合上述(一)项规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三)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4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四)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20元。

 

三、按第二条(二)、(三)、(四)项规定增加待遇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下列标准的,补足到下列标准;

 

缴费年限满40及其以上,低于530元的,补足到5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40年、低于470元的,补足到4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低于410元的,补足到41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低于320元的,补足到320元。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需资金,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承担,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涂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只适用于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工作。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