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2年)

黑劳社发〔2002〕10号


各市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劳动保障局,省森工总局,缓芬河市劳动保障局、财政部,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有关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1号)文件精神,参照黑龙江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1]138号)规定的“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时间

 

2001年9月30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增加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离休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确定,具体按《2001年10月1日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对照表》增加基本养老金。

 

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厅级和副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含只享受住房、医疗待遇的),按本人享受待遇的级别依照《2001年10月1日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对照表》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任职年限均按5年以下对待。

 

按上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低于90元的按90元增加。

 

三、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按90元增加。

 

四、这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享受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五、资金渠道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省按人均100元标准专项补助,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六、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涉及离休人员在岗时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希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把好事办好。

 

七、严格审批程序。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八、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各市、地要将《2001年10月1日各市、地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

 

(附表:略)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