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2年)

黑劳社发〔2002〕35号


各行署、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绥芬河市、杜蒙自治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精神和《关于黑龙江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62号)批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时间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从2001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

 

(一)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1.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符合享受每年相当于1至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待遇的,可与原标准工资合并计算其生活补贴费。

 

(二)退休人员

 

1.199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元;

 

3.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元。

 

(三)退职人员

 

2000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资金渠道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省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市(地)县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省补助各地的缺口资金中统筹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切实把好事办好。各市(地)要将此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落实情况及附表于2002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附表:略)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