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调整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退休金标准的通知(1995年)
吉劳险字〔1995〕8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社会保险公司,直属各部门:
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退休时仍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改制为企业的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
一、 调整对象
(一) 1985年10月1日以后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改制为企业时,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含改制后已按企业工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 吉林省劳动厅吉薪字[1993]1号文件下发前(1993年4月前)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已按吉劳薪字[1993]1号文件套改企业工资标准后退休的人员)。
二、 调整标准
调列入上述调整基本退休金标准对象范围的人员,一律按每人每月增加35元的标准予以调整。
三、 执行时间
调整基本退休金标准所增加的待遇,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四、 几点要求。
(一) 对符合调整基本退休金条件的人员,应由企业为其填写《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退休金标准审批表》(式样附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 各市、州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吉林省劳动厅吉劳险险字[1995]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审批管理权限,抓紧做好审批工作,力争今年年底前完成。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