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内劳社养字〔2001〕5号


参加自治区养老保险统筹的有关企业:

 

根据内劳养字[2001]4号文件精神,现就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企业,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以岗位技能工资计发养老金的,原养老金计发依据和待遇水平暂维持不变,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档案工资计发的养老金的部分,在今后养老金调整中逐步冲销。

 

二、1999年以后退休的人员,在过渡期内,可以将岗位技能工资作为“老办法”的基数,并采取逐步过渡的措施。对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统一制度规定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 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待遇计发中的其他问题,仍按内劳险字[1998]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