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民险发〔1997〕177号


各县(市)、甘井子、旅顺口、金州区民政局,开发区民政处,度假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大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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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民政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按照统一、规范、高效、服务的原则,全面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管理。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各级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第二章 保险编号管理

 

第四条 保险编号包括个人保险编号、缴费单位编号和编号单位编号,其编号方法以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民办发[1993]1号)为准。

 

第五条 县(包括区、县级市,下同)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缴费单位、编号单位进行编号,并填写缴费单位编号一览表和编号单位编号一览表,发至所属乡镇(包括街道,下同)管理机构,再由乡镇管理机构发至村等缴费单位。

 

第六条 编号单位为:行政村、乡镇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缴费单位在首次收缴投保人的保险费时,要为每位投保人进行个人保险编号。即按编号单位编号一览表编制投保人个人保险编号的后五位数,并填入《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中。

 

第八条 个人保险编号是唯一的,不得漏编,不得重号、错号。

 

第九条 有关表、证、卡、册的填制,要按规定填写保险编号。同一保险人或同一缴费单位在各种表、证、卡、册的保险编号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条 投保人保险关系在本县内转移,其保险编号不变;投保人保险关系从外县转入,应变更其保险编号;投保人死亡、退保或转出本县,应注销保险编号。

 

保险编号的新增、变更、注销,要由县、乡两级管理机构和缴费单位分别在其《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登记、注明。

 

第三章 缴费管理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为:行政村,乡镇企事业单位,县办企业,规模较大、劳动关系较稳定的村办企业。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的管理员按下列程序收缴保费:

 

(一)为每位投保人编制个人保险号码。

 

(二)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按投保人的出生年份一次性登录。(如投保人无身份证,必须填写其出生日期。

 

(三)填写《缴费明细表》。按《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所填写的投保人顺序填写。

 

(四)填写《缴费证》。由管理员签章、盖章后交本人保管。

 

(五)为投保人开具《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用完后要将存根交县管理机构。

 

(六)将当日收取的保费当日上缴到乡镇管理机构。若不能当日上缴,必须次日上缴。

 

(七)收缴保费工作完毕后,将《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缴费明细表》一式三联全部上交乡镇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乡镇管理机构按以下程序收缴保费:

 

(一)开具《收款收据》。

 

(二)将收取的保费当日上缴县级管理机构,若不能当日上缴,必须在三日内上缴。

 

(三)审核《缴费明细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并返村、乡镇企业一联,存档一联,上报县级管理机构一联。

 

(四)根据《缴费明细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为每位投保人用钢笔填写《缴费记录卡》。

 

(五)根据《缴费明细表》填写《缴费汇总表》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季、年)报表》,并在十五日内上报县级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县管理机构按以下程序收缴保费:

 

(一)开具《收款收据》。

 

(二)将收取的保费当日上缴市管理机构。若不能当日上缴,必须在三日内上缴。

 

(三)审核《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月(季、年)统计报表》,发现错误及时查实更正,并由更改人签章。

 

(四)根据《缴费明细表》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为投保人建立计算机个人帐户。

 

(五)填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汇总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季、年)报表》,并于十五日内上报市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市管理机构按以下程序收缴保费:

 

(一)业务部门将《缴费汇总表》、《月(季、年)统计表》与收缴的保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审核人盖章,并交财务部门。

 

(二)财务部门开具《收款收据》,并当日存入委托银行的基金户。

 

(三)将当日业务情况输入计算机。

 

第四章 给付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管理机构负责养老金发放,也可委托缴费单位发放。

 

第十七条 养老金给付形式采取按季或按月发放。按季发放时间为启领时间次月的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按月发放的时间为启领时间次月的第一个星期。具体给付形式由县管理机构报市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八条 养老金的给付额要严格按照投保人的缴费额、缴费年限及有关规定,精确计算出月领取标准。

 

第十九条 给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管理员将领取养老金的投保人的《缴费证》收回,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并在启领时间前三个月报乡镇管理机构。

 

(二)乡镇管理机构审核后,在启领时间前两个月将投保人的《缴费证》、《缴费记录卡》、《养老金领取申报单》上交县级管理机构。

 

(三)县级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领取资格和缴费记录进行审核,按规定核算出养老金领取标准。同时按发放单位一次性编制《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按乡镇编制《养老金发放汇总表》,并报市管理机构。

 

(四)市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对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盖章,并将《发放汇总表》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拨付养老金。

 

(五)县级管理机构将收到的养老金存入开户行,开具《收款收据》。

 

(六)县级管理机构为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个人填制《领取证》,注销原《缴费证》,《缴费记录卡》并保存备查。同时将《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和《养老金发放汇总表》输入计算机。

 

(七)每一发放期,县级管理机构根据《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按发入单位编《养老金领取明细表》,经审核后,在发放期最后一个月的前五日将养老金下拨到乡镇管理所,同时将《养老金发放明细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及首次领取者的《领取证》下发至乡镇。

 

(八)乡镇管理所收到县管理机构下拨的养老金和有关表、证后,进行核对无误后,按时将养老金发放至投保人,也可以委托投保人所在的缴费单位代为发放。发放时分别在《养老金发放明细表》、《领取证》上登记,发放人和领取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章。《领取证》交投保人,《领取明细表》交乡镇管理所保存。

 

第二十条 对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死亡者,发放养老金单位的管理员和乡镇管理所要将其《领取证》和继承情况当月报县管理机构,由县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在《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上登记死亡时间和终领年月,并在《领取证》上注明。县管理机构同时将领取人的死亡情况和继承情况报市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死亡者,从其死亡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养老金。

 

第五章 保险关系变更、中止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的保险关系迁出、迁入适用大连市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关系迁出本县。

 

(一)投保人持《缴费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材料到保险关系所在地乡镇管理所申报。

 

(二)乡镇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转移保险关系申报单》,由管理员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一周内将其《缴费证》、《缴费记录卡》、《申报单》上报到县管理机构。

 

(三)县级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在一周内向转入县管理机构发函,函告要求转移的情况。

 

(四)收到转入县管理机构复函同意后,转出县管理机构要在十五日内将转移人的《缴费记录卡》转出,并注销《缴费证》。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关系迁入本县。

 

(一)转入县收到转出县转移保险关系的函件后,要在一周内复函,函告转入县意见。

 

(二)转入县收到迁入人的《缴费记录卡》后,要向转出县寄回执。

 

(三)转入单位对转入者重新编制个人保险号码,填制新的《缴费证》,其《缴费记录卡》转入本乡镇管理机构后,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县内保险关系转移。

 

(一)本乡镇之间转移,个人保险号码不变。缴费单位收缴保费时,要在转入者《缴费证》上变更缴费单位,乡镇管理所在《缴费记录卡》上相关栏目登记。

 

(二)本县内乡镇之间的转移,个人保险号码不变。由转出乡镇将转移者的《缴费记录卡》转至转入乡镇,转入乡镇在相关栏目记录转移情况,并登录《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单位继续收缴保费时,在转入者的《缴费证》上登记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退保。

 

(一)退保申请人须带《缴费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其保险关系所在的乡镇管理机构申请。

 

(二)乡镇管理机构对符合退保规定的,由申请人填写《退出保险申报单》,并加盖管理机关公章,于十五日内将申请人的《缴费证》、《缴费记录卡》及《申报单》上交县管理机构。

 

(三)县管理机构对退保人的情况进行复核。同意退保的,按规定核算退保金额,填制《退保通知单》,并注销《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一个月内将《退保通知单》上报市管理机构。

 

(四)市管理机构收到《退保通知单》,经复核后,拨付退保金。

 

(五)县级管理机构收到市管理机构转来的《退保通知单》和退保金,一周内转至乡镇管理机构,由乡镇管理机构将退保金发至退保人。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归档范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表、证、单、卡、磁盘(磁带)等材料均要归档。

 

(一)市管理机构业务归档材料:月(季、年)统计报表、缴费汇总表、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退保通知单。

 

(二)县级管理机构业务归档材料:编号单位编号表、缴费单位编号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记录卡、缴费汇总表、月(季、年)统计报表、保险关系转移或退保记录、领取养老金申报单、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进入领取期保险人的缴费证、缴费记录卡、统计报表等。

 

(三)乡镇管理机构业务归档材料:编号单位编号表、缴费单位编号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记录表、缴费汇总表、月(季、年)统计报表、保险关系转移或退保记录、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等。

 

(四)缴费单位归档材料: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单位编号一览表、编号单位编号一览表、缴费明细表、收款收据、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

 

第二十八条 收集与归档

 

(一)涉及养老金计发等重要参数的文件按时间先后顺序,使用硬质档案,单独归档,历年积累。

 

(二)编号单位编号表、缴费单位编号表分类收集,按单位编号排序,逐年累积。

 

(三)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按单位收集,按年份排序逐年累积。

 

(四)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按单位收集,按时间排序,逐年积累。

 

(五)缴费记录卡按单位收集,按个人保险编号排序,逐年累积。

 

(六)缴费明细表、养老金领取申报单,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分类按单位收集按时间性排序,按年度归档。

 

(七)保险关系转移或退保记录及转出、退保,已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的缴费证,缴费记录卡分类收集,按处理时间和编号排序,单独保存。

 

(八)其他材料分类收集,按形成时间排序,按年度归档。

 

第二十九条 档案的保管

 

(一)有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工作。

 

(二)使用统一的铁制文件柜保管档案,并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高温。

 

(三)档案的摆放、编号要整齐划一,便于查找;档案柜应贴示明显标志及编号,并与各种档案的编号及《业务档案保管册》中的编号一致。

 

(四)定期清查核对档案,档案的保管、使用、移交等工作要认真负责,档案交接须有领导签字。

 

第三十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

 

永久:未办理领取或终止手续的表、单、卡、业务统计报表和文字资料。

 

长期(16-50年):各种申报单、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缴费记录卡、收款收据、转移通知单、启领终领登记表、发放明细表、发放汇总表、各种费用单据、年度报表。

 

短期(5-15年):迁移出本地或保险金领取终止后的表、单、证、卡。

 

第三十一条 档案使用范围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主要供主管机关、投保单位和上级领导机关使用,不对外。

 

(二)档案一般只供查阅,不得借阅。

 

(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需要查阅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投保人员能要求查阅本人档案,不得查阅他人档案,查阅本人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查阅人要求查阅档案时必须填写《查阅业务档案审批单》,经管理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后,档案保管人才可出示档案。

 

(五)查阅档案时,严禁丢失、撤换、剪裁、污损、折绉资料,不得在档案上任意勾画、涂改等。

 

第三十二条 档案的销毁

 

(一)对于超过保管期限或经本管理机构领导批准不再继续保管的档案可以销毁。在销毁前必须经过鉴定,并编制《档案销毁登记册》。

 

(二)销毁档案时要指定地方、由专人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登记册上签字盖章。

 

(三)《档案销毁登记册》要妥善保存。

 

第七章 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两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实行业务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使用统一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十五条 计算机管理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编制程序和维护等专业技能,持合格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市、县两级管理机构要建立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微机室要做到安全、清洁、干燥,保证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管理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实行保密号专人管理,防止泄密和涂改,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入。

 

第三十八条 市管理机构计算机管理内容为县级管理机构的缴费、给付、退保、变更等业务情况。

 

县级管理机构计算机管理内容为投保人姓名、年龄、编号、缴费方式、个人和集体补贴的金额等个人帐户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市、县两级管理机构要在每笔业务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有关数据和资料提案要求输入计算机。

 

第四十条 计算机正常运行后,要能准确地查询投保人的情况,精确地计算养老金领取和转、退保标准,并为其它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计算机软盘做到市、县两级异地存放。县级管理机构留存备份后,每年向市管理机构报送一次数据备份。

 

第八章 稽核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业务单证稽核内容:

 

(一)县、乡保费收缴及时规范,表据一致;

 

(二)保险证项目填写准确,签章完备,及时发至个人手中;

 

(三)县、乡、村三级明细表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签章完备;记录卡、明细表与计算机输入内容准确一致;

 

(四)保险关系变更中止手续完备,有关单证转移注销及时;

 

(五)有关单证发放领用手续完备,各类单证保存完好;

 

第四十三条 业务标准稽核内容:

 

(一)领取养老金、办理转退和继承保证金的资格条件;

 

(二)领取养老金满十年死亡的领取人领取资格的及时注销;

 

(三)养老金、退保金、转保额和继承保证金计算机标准准确;

 

(四)投保人的保费额和保费积累额数字准确。

 

第四十四条 稽核方式方法:

 

(一)各级管理机构要定期稽核期内业务活动是否真实、准确,符合规定。全程稽核至少要每年进行一次。

 

(二)各级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重点和问题,对某一项业务进行专项稽核,如:单证稽核,领取养老金和转、退、继承保险金资格、标准等。

 

(三)稽核分现场稽核和非现场(即报送)稽核两种方式。市对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稽核。

 

(四)稽进一般采取全程稽核,也可视情况采取事前、事中或事后稽核。

 

(五)各级管理机构要根据不同的稽核目的和内容采取相应的稽核方法。

 

第四十五条 稽核程序

 

(一)市、县两级管理机构要根据工作部署制定年度稽核计划。

 

(二)制定《稽核方案》。包括:内容、范围、时间、人员分工和稽核提纲。现场稽核应根据稽核的对象和内容要求,组成稽核小组。

 

(三)向被稽核单位发送稽核通知。特殊情况下,也可事先不发送稽核通知。

 

(四)做稽核记录,填写《稽核报告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做出稽核结论和决定,并分别送被稽核单位、市、县管理机构。

 

(五)被稽核单位在收到报告单的十日内签具意见,并报市管理机构。同时按稽核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稽核单位报告整改情况。

 

(六)每次稽核结束,将各种原始资料、稽核方案、稽核记录等整理收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业务管理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和失误,稽核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稽查出,稽核人员要承担相应稽核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的解释、修订权属大连市民政局。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7-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