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民险发〔1997〕176号


各县、市、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民政局、开发区民政处、度假区社会事务局:

 

为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管理体制的特点,市局制定了《大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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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管理体制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由市级统一提取、统一管理,县区包干使用。

 

第三条 起步阶段的前三年,县区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比例:

 

1.当年实收取保险费总额的2%。

 

2.从当年实收取保险费总额中借支2%。

 

3.县区上缴运营基金的超增值总额的30%。

 

第四条 管理服务费的借支部分要按增值要要求还本付息。

 

第五条 乡(镇)、村(含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的管理服务费也要实行包干管理,提取比例不低于保费总额的1%,从县区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六条 县级以下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根据保费总额由市级管理机构提取核发,乡(镇)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由县级机构核发,村和乡(镇)、村企业等缴费单位的管理服务费由乡级机构核发。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的使用范围:人员经费、福利费、公务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车辆燃修费)、业务费(印刷费、宣传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其它费用等。

 

第八条 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要在银行设立帐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大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大民险发[1997]159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提高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九条 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使用,年初要提出年度预算,年终要进行决算。

 

县级管理机构的经费预算和决算要报市级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条 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的收支管理情况要接受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民险发[1995]6号)废止。



相关业务链接:

  1.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7-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