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大民险发〔1997〕159号


各县(市)、甘井子、旅顺口、金州区民政局、开发区城区委民政处,度假区社会事务局: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特点,市局制定了《大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大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计划管理、自求平衡;

 

2、足额准时收支;

 

3、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稳妥运用,保值增值。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的专项储备基金,国家对这项负债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给予政策扶持。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以及个人领取的保险金不计征税、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基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连市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五条 资金来源:

 

1、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

 

2、村级组织和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及个体企业(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给予保险对象的补贴;

 

3、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4、用资金购买国家、地方财政债券或金融债券、存入银行等所得的收入。

 

第六条 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缴费单位给予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可在税前列支;保险费可以趸缴、年缴或月缴。

 

第七条 经办人员应及时收取和转拨保险费。缴费单位的管理员将筹集的资金于当日足额上交到乡(镇)管理机构,乡(镇)管理机构将汇集的资金,于三日之内足额上交县级管理机构,县(市、区)管理机构于三日内足额上交到市级管理机构。

 

第八条 收缴的保险费要及时进入保值增值渠道,避免利息损失。

 

第三章 保险金给付管理

 

第九条 保险金支出种类:

 

1、养老金;

 

2、继承保证金;

 

3、退保金;

 

4、丧葬费。

 

第十条 保险金给付标准

 

1、根据投保人缴纳金额、缴费年数和缴费方式,按一定增值利率计算积累总额;如改变缴费方式或调整缴纳标准,要先分段计算积累额,再合并计算积累总额。

 

2、按有关公式计算各种保险金给付额(见给付表)。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由乡(镇)管理机构代县、市两级单位发放,应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避免错发、拖欠及克扣现象。

 

第四章 责任金和调剂金管理

 

第十二条 责任金管理。责任金是净保费(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及对其应付利息的积累额。

 

年未责任金=上年责任金+年内保险费收入— 年内保险金支出+年内应付利息

 

责任金只用于保险金支出,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调剂金管理。调剂金是保险基金运营收益超过规定责任金核算标准以上的部分和其他收入的积累额。

 

年未调剂金=上年调剂金+年内利息收入+其它收入— 年内应付利息—年内调剂金支出

 

调剂金主要用于调剂保险基金运营中的亏损。使用调剂金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运营要坚持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确保稳妥无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基金运营主要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存入银行等,基金不得用于拆借、担保和抵押,不得用于直接投资。

 

第十六条 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

 

第十七条 基金运营不得过于集中,运作时要与金融机构签定合法的合同,并按年进行结算,以防范风险。

 

第十八条 基金运营收益不得低于民政部规定的增值要求,达不到增值要求的,应委托上级单位代为运营。

 

第十九条 基金运营经办机构要严格进行内部审计,定期向主管部门、监督委员会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基金运营和管理的情况,接受行政、财务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管理服务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的来源:

 

1、按规定比例从保险费总额中提取的部分;

 

2、从调剂金中调剂使用部分;

 

3、本级管理服务费存入银行的利息。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服务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由市级统一提取,县区包干使用的办法,由市级单位下拨县、乡两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服务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各项开支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提高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三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保险基金户,原则上不能滞留和坐支现金,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业务;管理服务费户,现金往来及备用金的留用等,按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1、单位价值:一般设备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专用设备在500元以上(含500元);

 

2、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可视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资产的分类;

 

2、交通运输设备;

 

3、家具、器具:办公用家具器具(如计算机、打字机、复印机、电视机、移动电话、传呼机、文件柜、办公桌椅等)。

 

4、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管理:

 

1、县级单位购置1000元以上固定资产,需经市级管理单位审批,按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进行。

 

2、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及时验收、登记入帐,并建立保管责任制度,做到有物、有帐、有人管;要建立使用责任制,各项固定资产完 好率要达到90%以上,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列入本级年度财务决算审核。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四、固定资产折旧。由于前期管理费用紧缺,前两年内暂不提折旧。以后随着管理费用情况的好转,将适时计提折旧。按照分类计算的方法计提折旧。具体折旧年限和折旧率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经费收入抵补支出后的结余建立专用基金。

 

1、专用基金的分配比例为:事业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30%;职工奖励基金20%。

 

2、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专项专用的原则。

 

第七章 稽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稽核工作制度,对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稽核,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业务稽核

 

业务稽核分为单证稽核和标准稽核。

 

1、单证稽核内容包括:《缴费证》、《领取证》是否及时落实到人,项目填写是否准确;县、乡、村三级规定填写的表、单、卡数据是否准确一致,签章是否完备;养老金发放、保险关系转移和退保等手续是否完备。

 

2、标准稽核内容包括:养老金发放、继承保证金、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的条件或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标准是否准确。

 

第二十八条 财务稽核

 

1、基金稽核内容包括;基金运营程序和渠道是否符合规定;村、乡、县上缴或存储基金是否足额、及时;基金收支是否及时入帐,记录是否准确;责任金、调剂金核算是否准确,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准备金留用是否合理。

 

2、经费稽核内容包括:管理服务费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等。

 

第二十九条 稽核程序

 

稽核程序包括日常稽核和年度稽核。

 

1、日常稽核是稽核人员对养老金领取、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和继承保证金的资格和计算标准随时进行稽核,对有关单证随时抽查,并接受被保险人和参加保险单位的核查。

 

2、年度稽核是每年一次对当年(或上一年)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稽核,发现问题,以时纠正。

 

第八章 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条 基金收支计划、使用计划和管理服务费收支计划,须报送上级管理机构审批执行,切实做到年初有预算,执行有报告,年终有决算。

 

第三十一条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都必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现金管理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修改、补充。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7-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