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2001年)

黑劳社发〔2001〕131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劳动保障局,省森工总局,缓芬河市劳动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2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9]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199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调整标准。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费的标准按离休后享受待遇(末提高待遇的按原职务)确定。

 

1.正厅级:工作年限30年以下的,每月增加190元;工作年限31—35年的,每月增加231元;工作年限36年以上的,每月增加276元。

 

2.副厅级:工作年限30年以下的,每月增加163元;工作年限31—35年的,每月增加190元;工作年限36年以上的,每月增加231元。

 

3.正处级:工作年限25年以下的,每月增加121元;工作年限26—30年的,每月增加140元;工作年限31—35年的,每月增加163元;工作年限36年以上的,每月增加190元。

 

4.副处级:工作年限20年以下的,每月增加106元;工作年限21—25年的,每月增加121元;工作年限26—30年的,每月增加140元;工作年限31年以上的,每月增加163元。

 

5、正科级:工作年限20年以下的,每月增加95元;工作年限21—25年的,每月增加106元;工作年限26—30年的,每月增加121元;工作年限31年以上的,每月增加140元。

 

6.副科级:工作年限20年以下的,每月增加88元;工作年限21—25年的,每月增加95元;工作年限26—30年的,每月增加106元;工作年限31—35年的,每月增加121元;工作年限36年以上的,每月增加140元。

 

7.一般干部:工作年限16—20年的;每月增加88元;工作年限21—25年的,每月增加95元;工作年限26—30年的,每月增加106元;工作年限31—35年的,每月增加121元;工作年限36年以上的,每月增加140元。

 

三、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每月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四、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属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市县的企业离休人员,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一样再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见附表)增加基本养老金,凡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未搪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企业离休人员也暂不执行。

 

五、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今后不再作为计发地、林区津贴的基数。

 

六、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纳入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纳入时间均从增加之月起计发。

 

七、资金渠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省按月人均105元标准专项补助,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八、各地各部门为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要严格审批程序,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九、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些老同志的关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各市地要将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落实结果,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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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