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省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2001年)

浙劳社老〔2001〕28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温州市及所属县(市、区)社保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单位管理中心,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76号)精神和省委组织、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厅、省人事厅浙劳险[1996]55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参照机关的办法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 增发标准和办法。企业离休人员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调整标准增发养老金。增发办法为:根据本人的职务工资档次,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工工资的档次的办法相应顺延,并按顺延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新老标准的差额增加离休金。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80元标准增加养老金。

 

三、 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费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这次增加的养老金,可作为计发1--2人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四、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