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关于驻甘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地方养老、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0〕27号


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兰州军区驻甘部队:

 

为保障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失业后的基本生活,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军队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加快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步伐,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兰州军区驻甘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甘肃省基本养老、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甘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对象为驻甘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2000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

 

失业保险统筹对象为驻甘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职工个人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1年1月1日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6%缴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单位按照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年1月1日起,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建立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134号)规定执行。职工1999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失业保险费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缴费比例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四、驻兰州市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驻其他地州市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分别由驻地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驻甘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业务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失业保险社会统筹。

 

五、随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项目移交地方的职工,从移交之日起由接收单位负责接续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六、本通知下发后,驻甘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在2000年10月1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失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2000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后,纳入社会统筹范围。今后职工退休时,要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退休手续,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驻甘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后,应按规定补缴以前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失业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甘政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执行。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以1999年12月31日本人档案记载工资标准为准,以后每年职工的增资额,必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认可,如增资额低于全省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加额的,按实际增资额作为原办法计发对比基数;如增资额高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增加额的,按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加额作为原办法计发对比基数。

 

八、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为部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要妥善解决好他们的老有所养问题,切实保障他们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驻甘各部队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九、国家、军队和地方政府今后出台新的政策,凡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军队和地方政府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十、本通知由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兰州军区联勤部司令部负责解释。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