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陕西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2001年)

陕劳社发〔2001〕3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提高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下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我省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为: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1]39号)中规定的人员范围、执行时间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增加后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若低于本人按国家1993年以来历次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政策规定计算的待遇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从2001年7月1日起予以补齐;相等或高于的不再变动。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后的标准,作为按规定计发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凡由企业支付的统筹外项目,应继续由企业支付。

 

今后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坚持与同级离休公务员国家法定养老金一致的原则。

 

三、资金来源

 

这次提高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由原渠道支付。

 

四、加强领导

 

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