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闽劳社〔2000〕092号
中央属行业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劳社部函[2000]82号)的规定,现就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调整通知如下:
一、行业单位1999年按13%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2000年1月起缴费费率一律调整为15%;缴纳比例为15%至18%的,从2001年1月起根据各行业单位不同情况作分别调整(具体比例见附表)。
二、各行业单位2000年1月起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对1—5月份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行业单位应于6月底前统一按调整后的养老保险费比例补足,连同6月份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上缴。
附:2000年中央属原行业统筹企业费率执行表(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