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保〔1999〕76号


中央属行业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和《关于对福建省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劳社部函[1999]124号)的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底前,凡行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未达到职工全部工资总额的13%的,1999年一律调整到13%;1998年底前费率在13%到18%的,1999年度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调整执行(详见附表)。按新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对1—7月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请示8月底前缴入省社保局基金专户。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不论企业是否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1%调整或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份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低于11%的,也按11%记入。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及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其中,1997年底以前个人帐户的建帐时间,从各行业按国家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之日起计算。从199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支付、继承等管理办法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办理。

 

四、从1999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年调整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直到8%。

 

五、1999年1月1日起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行业(单位)标准的,经省劳动厅、财政厅核定,符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范围内计发办法的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六、1999年1月1日起办理退休的人员,计算养老金时,是以全省(含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在退休人员计发待遇比例时,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一律以1997年各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附:

1999年中央属原行业统筹企业费率执行表(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