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行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9年)

闽劳保〔1999〕96号


各行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规定精神,现就行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和已达到离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按照省政府闽政[1999]23号文件规定的机关同职务同条件人员增资额增加养老金。

 

二、鉴于企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按照闽政[1999]23号文进行套改计算较为复杂、操作难度大,为保证9月15日前将这次增加的养老金及时发给离休人员,今年7-9月可按下列月人均标准预发:厅级140元;处级130元;科级及科以下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120元。从10月份起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如数发给,并补发7-9月的差额部分养老金。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9-08